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不適合在監獄執行的特殊原因,依法移交一定機關,在監獄外執行的一種執行方法。
不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未減刑的罪犯,不允許在監外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上述情況的,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司法機關審批,罪犯在監外執行的,在刑期內計算。監外執行原因(如病愈、哺乳期滿)消失時,刑期未滿的,仍應由監獄執行;如果刑期屆滿,應該及時釋放。
什么情況適用監外執行?
1.前提: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正在執行過程中的罪犯。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被剝奪了生命自由,不存在監外暫予處決的可能性,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嚴重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會風險。如果允許他們在監獄外被臨時處決,必然會造成不穩定的社會影響,使人民對國家法律失去信心。
單獨被判處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是公開刑罰,即不收監而是投入社會執行,不需要在監外暫予執行的罪犯。
2、具體必須具備下列情況之一: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至于罪犯患有哪些疾病是嚴重疾病,需要在醫院外治療,則需要由行政當局根據人民政府省指定的醫院出具的證明文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確定。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這一規定來逃避刑罰的執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確定出具證明文件,防止各類醫院出具證明文件,造成執行混亂,行政機關難以確定。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患有危及本人或者他人生命健康的疾病,以羈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愈的,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
(二)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使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不在行刑地點執行刑罰,讓罪犯回到家庭,更好的照顧嬰兒。
(三)對于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自理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監外執行和緩刑有何區別?
緩刑和監外執行有四個區別:
1.緩刑的適用程度不如監外執行,監外執行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2.監外執行受阻礙執行監禁的法定條件限制,即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以及患有嚴重疾病需要監外治療的人;緩刑是以不會再危害社會為條件的。
3.監外執行是一種靈活的執行方法,只有在判決確認后才適用,判決公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無考驗期;緩刑則是不執行原判的附條件制度,可以在判決的同時宣告。
4.一旦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就應該由監獄執行,兩者的不同之處只有執行的地點不同。緩刑考驗期限內,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有新的犯罪行為,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或者有漏網之魚,可以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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