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存量資產處置和人員分流的原則
1、誰投資誰擁有產權;
2、尊重歷史、著眼發展、因企制宜;
3、兼顧各方、充分協商、留有余地;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體企業產權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4、《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
三、關于職工分流安置的具體政策
1、《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適用:第五條適用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第八條適用于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補償。
2、參照適用國家經貿委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
(1)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事項,參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2)改制企業可用企業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并按規定程序沖減凈資產。
(3)改制企業的凈資產可參照國企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各項支付和預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分配。
(4)參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改制企業占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辦理轉讓手續;需要改變用途的,應按照《劃撥土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核定,改變后的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在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并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后,允許將房地產項目的轉讓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職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職工的資產處置等有關事項,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關于參與集體資產存量分配的人員范圍和決策方式
1、慎重處理集體存量資產的分配問題。存量資產應當由全體在職職工依法進行處置。
2、對于存量資產處置方案、企業改制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3、依法通知有權參與存量資產處置的所有人員參加企業改制。
4、 集體企業共同共有資產的所有者對企業改制方案擁有決定權,企業必須確保企業改制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在結合企業的具體狀況來制定的,每個企業的改制方式都是不一樣的,在企業改制前可以參照已經改制成功的一些經驗。改制方案需要經由股東大會通過或者遵循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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