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手術期間不幸離世,主人悲憤之下上網“維權”,結果“維權”變侵權……7月28日,湖南高院發布一起名譽權侵權案件,提醒廣大消費者,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網上進行評價時,務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案情回顧:本想網絡發聲維權結果被起訴
2024年12月10日下午,小吳、小宏夫婦帶著因車禍受傷的法斗犬來到某寵物醫院就診。經檢查,該犬右后腿有五六厘米長外傷,伴隨皮下出血,醫生奇某建議手術縫合,并明確告知“麻醉有風險,可能導致死亡”。夫婦倆簽署手術同意書后,醫院按流程實施手術,不料麻醉過程中該犬突發呼吸困難,經搶救無效死亡。
(資料圖)
悲痛之余,夫婦倆認為醫院存在過錯,要求賠償2萬元,遭到醫院拒絕。醫院稱,已盡告知義務,無過錯,并出于人道主義退還2600元治療費。
協商未果后,夫婦倆開始在網絡發聲。小吳在互聯網上發布視頻,配文“黑心店黑心老板”“曝光無良商家XX醫院”,并附上醫生奇某的照片;小宏則在朋友圈呼吁“愛狗人士轉發避雷”,稱“七歲半的狗被這家寵物店治死,老板不道歉不賠償”。相關內容經數十萬粉絲轉發,引發上千點贊和百余條負面評論,不少網友留言指責醫院“沒良心”。
寵物醫院醫生奇某認為,對方在無任何責任鑒定證據的情況下,發布誹謗、侮辱性言論并丑化醫生肖像,已嚴重影響醫院聲譽。于是,將小吳、小宏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刪除內容、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1萬元。
法院判決:發布道歉視頻并置頂十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有權通過網絡維權,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本案中,小吳、小宏因愛犬死亡情緒激動可以理解,但在無證據證明醫院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在互聯網平臺發布貶損性言論,并附醫生照片,經大量轉發后被不特定公眾知曉,客觀上降低了奇某的社會評價,已構成名譽權侵權。
關于肖像權,法院指出,小吳、小宏使用奇某照片雖未商業利用,但結合“黑心老板”等貶損言論,已超出“輿論監督合理使用”范圍,不過鑒于原告未舉證實際損失,且侵權影響有限,未支持賠償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小吳、小宏立即刪除相關侵權內容,在抖音、小紅書等平臺發布道歉視頻并置頂十日;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已生效,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網絡維權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法官表示,如今,人們熱衷于借助網絡開展消費評價,或是進行維權行動。網絡在極大地推動消費行為增長、為消費者提供便捷表達渠道的同時,也滋生出一系列新問題。其中,消費者隨意發表負面評價,致使經營者名譽權受損的情況屢見不鮮。
網絡絕非法外之地,在網絡平臺與空間中的每一句言論,都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網絡上的言行,都應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基本底線。一旦使用者采用侮辱性言辭肆意貶損他人人格,出于泄私憤的目的而肆意突破公允評價的合理界限,又或是惡意傳播不實信息,這些行為均已踏入侵權行為的范疇,侵權者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的小吳、小宏在網絡上多次使用充滿攻擊性與貶損性的過激言論,并精心制作了相關視頻。隨著這些言論與視頻在網絡上的傳播,一定程度上導致社會公眾對原告的評價降低。他們的行為完全契合名譽權、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首先,他們使用攻擊性和貶損性言論,屬于實施了侮辱、誹謗等毀損他人名譽的過錯行為;其次,這些言論與視頻明確指向原告,符合侵害名譽的行為特定指向受害人這一要點;再者,相關內容在網絡上傳播,為眾多第三人所知悉;最后,公眾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這一損害事實客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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