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老業主推薦新客戶認購成交后可獲贈物業管理費”,業主動心了,然而成功推薦后房地產公司卻不履行承諾,業主于是告到法院。近日,寧鄉市人民法院藍月谷法庭審結了這起合同糾紛案,維護了業主合法權益。
2020年3月,房地產開發公司M公司發布商業廣告,廣告載明“A項目老帶新獎勵:老帶新成交同享兩年物業管理費用贈送,老業主可享推薦獎勵”。業主老羅看到廣告后,推薦新業主老劉認購了該項目的4套房屋,之后M公司與老羅簽訂了《A項目贈送物業管理費確認書》,載明老羅可享受公司贈送的4筆物業管理費,共計27302元。同時,該確認書載明:贈送的物業管理費僅用于實際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抵扣,不可折現,不可找零,不可轉讓,抵扣方式以現場操作為準。
(資料圖片)
確認書簽訂后,約定的物業費卻久久未見蹤影,老羅于是將M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合同糾紛,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老羅已履行相關義務,有權要求M公司按約定履行義務。
但是,M公司稱其發布的廣告系“要約邀請”,不曾向老羅發出過“要約”。法院認為,M公司發布的A項目老帶新獎勵內容具體明確,即同享兩年物業管理費用贈送,且該商業廣告在外觀上所呈現出M公司愿意受約束的意思,故該商業廣告應為要約。另,雙方此后另行簽訂了《A項目贈送物業管理費確認書》,也表明M公司愿意受該商業廣告約束。綜上,M公司上述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至于M公司稱物業管理費不能折現,法院認為,《A項目贈送物業管理費確認書》載明“贈送的物業管理費僅用于實際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抵扣,不可折現”,M公司向法院出具補充說明載明“如M公司確認相應業主可享受物業費減免優惠的,則由M公司向物業公司支付費用,以抵扣實際產生的物管費”。由此可知,雙方約定案涉物業費由M公司向物業公司繳納,但M公司一直未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故應向老羅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老羅有權要求M公司折現。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M公司支付老羅物業管理費27302元。一審宣判判決后,M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業主在享受購房優惠時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細審查合同條款和承諾內容,避免被不實承諾蒙蔽,落入“空頭支票”的陷阱。同時,對于房地產公司而言,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切實履行自己的承諾;對于物業公司而言,應該加強與房地產公司的溝通協作,確保業主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延伸:要約與要約邀請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為人在法律上須承擔責任。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一種締約的預備行為,是事實行為,只能喚起他人的要約,不能導致他人承諾。
(2)要約中,表達了當事人愿意承受要約約束的意旨,要約人將自己置于一旦相對人承諾,合同即成立的地位,決定權在于相對人。而要約邀請中,要約邀請人對于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也即要約邀請人喚起相對人發出要約后,針對相對人的要約,要約邀請人行使的是承諾權,其有決定承諾與否的自由,要約邀請人不受拘束。
(3)要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而要約邀請不必具備這些必備條款。
(4)要約內容具體確定,而要約邀請則不具體、不確定。
2.在實踐中的具體區分:
(1)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和第四百七十三條的規定。
(2)是否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一份訂單只有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能認定為要約。
(3)依據交易習慣。出租車打開空車標識,根據行業慣例可視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乘客上車,構成承諾。如果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交易習慣,那么,僅有貨物數量的傳真,也可視為要約。因為可以從以往習慣中判斷合同缺少的其他因素。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4)行為人是否以締約為目的。以締約為目的,是在合同中明確表明受要約拘束的旨意。如時裝店展示標明價格的服裝,可視為要約;或雖標明“樣品”,但有“正在出售”和價格的字樣,可以視為要約;如果標明“樣品”,但沒有標價和“正在出售”的字樣,可以視為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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