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票據的行為有哪些?
一是票據本身的偽造,也叫狹義上的票據偽造;
一是票據簽名的偽造,也叫廣義上的票據偽造。
票據本身的偽造如偽造發票人的簽名或盜蓋印章而進行的發票,是假冒他人名義進行的發票行為。票據簽名的偽造是假借他人名義而為發票以外的票據行為,如背書簽名的偽造、承兌簽名的偽造等。票據的偽造必須是無權限之人假冒本人簽名。如果在票據上表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將本人的姓名載在票據上的,屬無權代理而不是偽造。法人代表人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稱在票據上簽名的,也不是票據的偽造。
票據變造和偽造什么區別?
1、概念不同
票據偽造,是指假借他人名義出票或假借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在偽造票據情形中,被偽造人由于未在票據上親自簽章,因此不負票據責任。票據變造,是指無權限而改變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以影響票據責任的行為。
2、法律后果不同
變造貨幣罪最高刑為10年以下,而偽造貨幣罪最高刑為死刑。變造是在原貨幣基礎上加工處理使其虛假增值,偽造則系無中生有,將非貨幣物質加工為貨幣。變造后的貨幣,有原幣成份;偽造的則沒有,或完全改變形態,如將真實金屬幣融化鑄為面值更大的貨幣。
3、成立條件不同
票據偽造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必須是偽造者實施票據行為,如實施出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保證行為等,如果實施的行為并非票據行為,則不構成票據偽造。必須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票據行為,如模仿他人簽名,偽刻他人印章,盜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票據的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記載的除簽章之外的事項的一種行為。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變造的票據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事項。如果變更票據上的簽章,則屬于票據的偽造;變造人無變更權。
票據經過變造后,該票據仍然有效。變造的票據雖然為有效票據,但變造票據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變造票據的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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