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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小巷的窨井蓋,關乎群眾“腳底下的安全”,小區內隨處可見的窨井蓋“傷人”后,責任又該由誰承擔?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小區內窨井蓋缺失傷人案。
原告馬某與被告白某系南陽市某小區鄰居。2023年3月1日,被告白某雇用的裝修工人張師傅為便于裝修,將位于樓下草坪綠化帶上的的窨井蓋打開。3月11日晚上,馬某在小區內散完步準備回家,在途經該區域時,馬某被張師傅掀開的窨井蓋絆倒,不慎掉入深約一米的窨井坑內,導致右小腿皮膚缺失損傷并神經斷裂,花費醫療費兩萬余元。
馬某越想越氣,他認為白某和裝修工人應為自己的受傷負主要責任,其次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沒有在敞開的窨井處設立安全警示標志,造成原告人身安全受損,以上三方均對自己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馬某起訴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7000余元。
宛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師傅作為施工人,因施工需要打開窨井蓋,卻未及時把窨井蓋蓋上,也未設置警示標志,是導致原告受傷的重要原因,被告張師傅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小區業主的自治機構,應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但在張師傅打開窨井蓋長達十幾天的時間內,一直未發現此處的窨井敞開,也沒有張貼或放置警示標志,疏于管理,存在明顯的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白某作為業主,在自家裝修施工過程中,明知小區入住率較高,施工時會產生一定的危險性,其應當提醒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并提示施工人員對可能造成業主損害的不安全行為設置警示標志,其自身也要進行安全巡查,但其卻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被告白某具有一定的過錯,也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原告馬某作為成年人,其對小區的環境情況、設施狀況應當熟悉。原告在夜間遛狗時,隨意進入小區綠化帶,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故法院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最終判決原告對自身的損害后果自擔20%的責任,被告張師傅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白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判決后,四方對判決結果無異議。(供稿:高雁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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