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如何進行計算?
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前,原單位職工按國家現行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折算工齡除外)可視為繳費年限;無法計算的連續服務年限不能用作支付年限。
已轉制為企業的原固定職工,符合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進行計算的連續工齡的,視為社會養老的保險繳費年限
繳費期間內,單位和職工因各種原因未繳納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視為繳費期間;付款后才能作為付款期限。
職工在中斷繳費和重新繳費時,繳費年限(包括連續工齡作為繳費年限)合并前后計算。
享受疾病救助的患病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可按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相結合計算。
失業管理人員進行重新選擇就業的,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一并計算。
職工被辭退后,原企業進行固定職工按國家法律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重新選擇就業的,就業問題前后的繳費年限一并通過計算。
二、養老保險費的緩繳
凡在養老,參加保險社會統籌但不能在養老正常繳納保險費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社會發展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查企業生產經營環境狀況和職工工資支付情況后,辦理養老保險費緩繳手續。
在養老延期繳納保險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滯納期間,單位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緩繳期屆滿后,單位應當償還緩繳期內應繳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的本息,并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不能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或者緩繳期間抵押物發生轉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暫時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可以將其產權抵押。
三、養老保險領取地
保險在養老的地位取決于四種情況
根據此次發布的《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四種不同的情況,規定了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地點:
1、養老保險在戶籍所在地、當地領取
參保人在戶籍所在地按照養老基本保險關系領取待遇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2.在累計繳費滿10年的地區
如果一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發展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實現養老保險公司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
在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基本保險關系和相應的資金,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領取待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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