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找不到證明姥姥不在世的“證據”,六旬老人李艷始終無法繼承父親房產。讓她不能理解的是,“我姥姥如果在世都110多歲了!為什么非要找到死亡證明才行?”
記者采訪發現,如今在北京,像李艷一樣面臨繼承難題的老人還真不少。由于父母在世時未立下遺囑,依法繼承時,老人要往父母上輩“倒”,提供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死亡證明,如果上輩人生老病死都在外地,甚至連當年住哪兒都找不到,那這尋“證”之旅更是難上加難。
講述:
(相關資料圖)
父親過世13年未能繼承房產
2010年,李艷的父親過世了,悲痛之余,她也不得不著手處理老人的遺產。父親名下有套房,位于朝陽區酒仙橋街道南路社區,這也正是她們一家的住所。讓她萬萬沒想到的是,在母親和自己唯一的弟弟已經過世的情況下,想把這套房過戶到自己名下,竟如此之難。
“當時從公證處捧回一大摞表格,光是死亡證明就得提供7個人的——親弟弟、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父親母親。因為同樣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也都有繼承資格。”李艷無奈地說,父親母親、弟弟都好說,畢竟生前在北京生活,去世年頭也不久,但找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死亡證明,可就費勁了。
原來,李艷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生前都在河北,爺爺奶奶家有祖墳,找過去的話,能夠在當地查證到死亡時間;可姥姥姥爺當年在河北生活的村子,都不知道叫什么了,上哪兒去找呢?如今,她手上只有一份泛黃的小學畢業證書,依稀能看見姥爺小學所在的村名,但字跡也不甚清楚。
在網上搜索了幾個名字接近的村子后,李艷跑到郵局查通訊錄,但是電話打到鄉政府后,得到的回復基本都是“不清楚”“你還是自己過來找吧”。
“人生地不熟的,我們咋找呢?”李艷跟兒子、兒媳一起生活,平時還要幫他們帶孫子,時間、精力都不允許她耗在尋“證”上面。這一晃,父親過世13年了,她至今未能繼承這處房產。
李艷的情況并非個例,在南路社區就有不少。“我們這個老小區,建于上世紀80年代,第一批住戶多是五六十年代,從四面八方來北京支援建設的。”李艷告訴記者,她父親母親就是這一批人,父親當年進的是軍工單位,很多街坊鄰居,她的叔叔阿姨們,跟她父母都是一個廠的同事。幾十年過去,如今年邁的老人相繼去世,李艷這代“年輕老人”,都面臨著繼承房產,需要提供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死亡證明的情況。
“我的身體、頭腦都還不錯,折騰折騰沒事,要是體弱多病甚至臥床的老人,讓人家去外地找這些證明,那怎么可能做到?”李艷說,這些年她利用空閑時間,咨詢了很多法律人士,自己都快成半個繼承法專家了,“實在不行,就只能通過訴訟渠道,花錢、花精力了,我現在帶孫子顧不上,以后真逼得不行了,再說吧。”
【法官說】
1 為什么必須證明姥姥姥爺不在世?
朝陽法院亞運村法庭副庭長肖華林告訴記者,按照《民法典》關于繼承順序的規定,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李艷老人的情況為例,她父親的遺產由父親配偶(即她的母親)、父親的父母、她本人及其兄弟姐妹(若有)依法繼承。按照法律規定,如果這套房產屬于李艷父母共同財產,對于屬于母親的那部分,應當由母親的父母,即姥姥、姥爺參與繼承,因此也需要查明姥姥、姥爺的情況,若姥姥、姥爺還在世,當然可以繼承屬于他們的遺產份額;若姥姥、姥爺不在世,還需要查明他們與李艷母親死亡的先后順序,以確認是否發生代位繼承、轉繼承的問題。
2 找不到姥姥姥爺死亡證明怎么辦?
《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肖華林介紹,李艷老人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查詢其姥姥姥爺的戶籍、死亡等登記情況;有工作單位的,還可以去查詢人事檔案等相關材料;可以聯系當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民政部門等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如果這三種方式依然開不出證明材料,又該怎么辦呢?肖法官說,如果這些途徑都走不通,實在無法通過公證渠道繼承,老人還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繼承的問題。
采訪中,肖法官也坦言,老年人繼承上一輩遺產,因老年人年齡較大,其上一輩年齡更大,由于年代久遠,當事人戶籍、死亡等登記并不及時、全面,當事人留存相關證據材料的意識也不足,導致在相關事項的證明上出現困難。實踐中,涉及老年人再婚、收養等形成繼父母子女、養父母子女等關系,其繼承人關系更為復雜,由于相關材料的缺失,給當事人繼承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講述:
老人鎖起戶口本就怕子女要房產
“如果老人在世時立了遺囑,就不存在這些麻煩事兒了。”李艷告訴記者,其實她老父親在世時,她就試圖提醒過父親,但是父親認為,她的親弟弟也去世了,就剩她一個孩子,繼承自己父親的房產,還不是天經地義么?再進一步解釋繼承順序,老人就要生氣了,“我還活著,說這么不吉利的事兒!”
這些年,李艷出于好心,避免其他叔叔阿姨家出現自己遇到的麻煩,做過不少街坊鄰里的工作,讓他們及早立遺囑,但成功的極少。
“樓上叔叔去年去世前,我跟他兒子聊過這事兒,但根本沒法弄,他兒子平時需要辦事兒,要個戶口本去復印都特別難,老人每次都十分警惕,審賊一樣問兒子拿去做什么,鎖戶口本的柜子和各屋房門的鑰匙,在腰間別了一串兒,就怕子女在背后算計他。”李艷無奈地說,“現在都在宣傳說,老人要看好自己的‘口袋’,但很少見到提醒,讓老人守好財產不被騙的同時,趁著不糊涂及早立遺囑,這方面的普法宣傳還是應該加強!很多時候,自己孩子勸沒用,得別人說、法律專家說才好使。”
的確,如果老人糊涂了,想去立遺囑也存在困難。跟李艷住在同小區的陶先生說,幾年前,姥爺去世后,他帶著姥姥去立遺囑,結果公證處要求帶老人去醫院先做智力測試,看看老人思維是否正常,檢查完再到公證處走流程,全程錄音錄像,十分規范。當時他也沒想到,一兩年后,姥姥開始思維不清、健忘,如果這種情況再去立遺囑,結果就很難說了。因為對于許多患了阿爾茲海默癥的老年患者來說,是無法進行智力鑒定的。
【社區說】
結對共建 邀請法官進社區答疑解惑
酒仙橋街道南路社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南路社區屬于老舊小區,老年人口占7成以上,針對李艷老人遇到的繼承等難題,太過專業化,社區沒有能力提供法律支持,因此正積極與酒仙橋法庭結對共建,邀請法官走進社區,為居民進行普法教育、釋法答疑,并對社區調解員進行培訓,指導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爭取將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
在肖華林法官看來,老人立遺囑可有效減少日后糾紛。《民法典》中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肖法官介紹,按照法律規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如果當事人能夠依據公證遺囑等材料自行辦理遺產繼承過戶等,可以不需要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若因繼承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供所有繼承人的信息情況,由所有繼承人參加訴訟。
老人在世時,若有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的意愿,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并指定遺囑執行人,在繼承開始后,由遺囑執行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遺產的處置和分割,可以有效減少和避免日后糾紛。
【記者手記】
能否提供更多可行方案
將遺產繼承糾紛化解在前端
嚴格的法律條文,是司法部門辦案的依據,也是無法逾越的“框架”。但隨著司法實踐,對于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司法機關也會通過司法解釋,對法律、法規進行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
那么,針對“年輕老人”無法繼承“老老人”財產的問題,相關繼承法是否也應懂得“變通”,對于無法提供百歲老人死亡證明的繼承人,可以通過更多可行方案提供證明,順利完成繼承。
對于動輒數百萬價值的房產、一輩子的積蓄,老人謹小慎微也能理解。在宣傳防騙的同時,全社會也應加強繼承方面的普法教育,將遺產繼承糾紛化解在前端。
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孫宏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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