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捕撈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賠償因非法捕撈水產品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人民幣500元,用于購買魚苗增殖放流,修復生態環境等處罰,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二十八天的生態環境公益勞動,以替代承擔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目前,案件已生效。這是上海法院判決的首例以提供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折抵損害賠償費用的案件。
【資料圖】
男子在禁漁期非法捕撈
2022年3月10日,王某某在上海市內陸水域禁漁期間,駕船至上海市奉賢區金匯鎮白沙港河道內,使用事先準備的長桿網兜、逆變器、電瓶等工具,通過電脈沖的方式電擊捕撈水產品。公安機關根據線索,當日將其抓獲,并當場查獲電捕魚工具及漁獲物。
經相關部門評估和認定,王某某使用的涉案漁具為一種采用電脈沖方式進行輔助捕撈(電捕的一種)的兜狀抄網,作業方法為電捕;其涉案水域為內陸自然水域,根據《非法捕撈案件涉案物品認(鑒)定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試行)》的規定,王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造成了水生生物資源損害。隨后,公訴機關將王某某移送上鐵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被判以公益勞動替代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
經審理,上鐵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內陸水域禁漁期內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違反了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關于附帶民事部分,因王某某采用電捕魚的行為破壞了水生生態系統,既對漁業資源造成直接損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生長發育受阻、繁殖終止、棲息地破壞等間接損害,最終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失1.1萬余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鑒于王某某家庭經濟困難、初次犯罪等因素,公益訴訟起訴人組織檢察公益訴訟公開聽證,聽證會上王某某提出愿意根據其經濟能力賠償500元,并愿意以提供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折抵剩余的損害賠償費用。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賠償因非法捕撈水產品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人民幣500元,用于購買魚苗增殖放流,修復生態環境;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二十八天的生態環境公益勞動,以替代承擔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就非法捕撈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勞務代償是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一種替代性修復的責任承擔方式,是指侵權責任人通過承擔一定的勞動來代替金錢賠償。勞務代償是踐行恢復性生態環境司法理念的生動體現。
勞務代償責任承擔方式存在執行成本高、監管難、耗時耗力、程序繁瑣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勞務代償并非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優先選項。然而在具備履行條件下,勞務代償的效果最佳。
一方面勞務代償能夠解決侵權人無力支付賠償金額問題,減輕了侵權人的經濟壓力,進而提升侵權人履行賠償責任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勞務代償往往由相關專業單位協助執行,侵權人配合度高,執行效果較好。通過采取補植復綠、公益勞動、環保法治宣傳等勞務代償方式,讓生態環境“破壞者”變為“守護者”,以現身說法形式生動宣傳環保法治意識,傳遞出生態環境保護的強烈信號,效果顯著,警示教育意義重大。
相較于金錢賠償,勞務代償的適用要求更高,在具體案件中應堅持嚴格審查標準。要嚴格審查勞務代償的合理性。勞務代償的適用前提必須是侵權人具有勞動能力,但家庭經濟條件困難,無法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來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資源。侵權人愿意通過勞務代償的方式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具有明確的勞務代償履行方案和協助執行單位。應當對照金錢賠償的數額,按照一定的計算標準(如上一年度本市社會職工年平均工資)確定勞務代償的方式、工時、期限等,并在判決前確定協助執行的單位,如村、居委會、環保部門、司法局等。同時對勞務代償履行過程進行監督和確認。法院應全程跟蹤侵權人勞務代償情況,及時評估確認。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