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條件是什么
1、自愿協商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財產分配方案,約定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的
1、對于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2、對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婚后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進行判決。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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