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對專利駁回申請不服怎么救濟?
1、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
(2)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發現申請有下述情形的,該申請將予以駁回:
(1)申請的主題不是發明;
(2)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請的主題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
(4)申請的主題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5)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
(6)申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7)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的規定;
(8)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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