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民法典幾條有規定?
不當得利是《民法典》第985條,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民法典》中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不當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只要條件符合法律規定,構成不當得利的,無論數額多少都可以去法院立案。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要符合兩個條件:
(一)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
(二)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
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時效才能起算。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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