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垃圾分類推廣的過程中,讓很多居民感到疑惑和氣憤的是,前腳剛分類投放好的垃圾,后腳就被垃圾收運車“一鍋燉”。近日,龍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了一起垃圾收運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收混運”的案件,并對當事人依法處以罰款。
8月10日上午,龍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中心區中隊執法隊員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行動安排對轄區內某小區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一垃圾運輸車上的垃圾桶內存在可回收物(快遞包裝盒、紙箱)與其他垃圾(外賣餐盒、食品包裝袋)混合收集、運輸的現象。
經了解,該運輸車屬于某垃圾收運單位所有,負責清運小區產生的生活垃圾,現場出示了垃圾收運單位溫州市某清洗有限公司的日常清潔服務承包合同。隨后,執法人員立即聯系該垃圾收運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負責人表示愿意接受相應處罰,現場叮囑保潔員進行當場整改,并保證今后一定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置。
“很多居民積極參與垃圾分類,最后卻發現自己分類投放的垃圾被混合在一起處理,這樣不僅打擊大家參與垃圾分類的積極性,同時也與垃圾分類的初衷背道而馳。接下來,我們將繼續加大力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專項整治行動,清運單位不可心存僥幸,需規范收運。”龍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負責人說。
垃圾分類是一個系統工程,前端分類、中端運輸、末端處理,看似簡單,實則環環相扣,一環失守將全盤淪陷。龍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此提醒廣大小區物業和收運、處置單位,目前龍灣正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專項整治行動,此次行動以監督管理與日常執法相結合,重點對小區物業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規范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是否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收集、運輸單位是否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收集運輸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執法,助力生活垃圾分類提質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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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車輛、船舶;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四)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送信息。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將生活垃圾運輸到規定地點,或者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記者: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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