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訂立的程序:
訂立合同,是一個經過充分協商達到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的各個步驟構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實踐當中形成的習慣作法,訂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一)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
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
(二)資信審查
當你選擇了準備與對方談判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對方進行資信審查。資信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信用審查。
(三)洽談協商
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的不同意見經過反復協商,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是洽談協商。
(四)擬定合同文書
擬定合同文書是將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用文字表述出來。
(五)履行合同生效手續
在合同文書擬定后,雙方當事人已完全認可的時候,就要辦理合同訂立的最后一道手續,即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首先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其次,按照我國的習慣,要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訂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據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則必須在有關部門審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供電合同的基本信息有哪些?
除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標的物為電、水、氣、熱力。這類商品既是生產、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關單位壟斷供應的,因此,為保障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對其予以特別規制。
(二)屬于格式合同
這類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條款是由供方單位擬定的,用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盡管用方在標的物的用量、用時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終的決定權完全在供方。所以,這類合同屬于格式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
由于電、水、氣、熱力的供應和使用具有連續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正常情況下,供方須連續地供電、水、氣、熱力,用方須按期支付相應的價款。
綜上所述,供用電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為1?3年。供用電合同有效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可用書面形式明確延長一個有效期。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及時修改、補充供用電合同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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