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大米、西湖龍井、庫爾勒香梨、舟山帶魚……這些人們耳熟能詳?shù)耐撂禺a都有一個共同的身份——地理標志產品,同時也是獲得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注冊商標。北京西城法院24日通報,因品質優(yōu)良,受到消費者青睞,地理標志產品屢遭“李鬼”冒充。印制包裝中“搭便車”的行為時常出現(xiàn),網店的鏈接標題也開始“傍名牌”混淆視聽。
據(jù)西城法院副院長王元田介紹,地理標志在民法典中被明確規(guī)定為一類獨立的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其強調的是產品的“原產地”,即認為產品的質量、特性或聲譽與其生產的地理位置存在天然的紐帶,從而對地方區(qū)域特色產品以產地命名的方式進行保護,并逐漸演變成產權保護制度,主要用來保護特定產區(qū)的農產品、手工藝品等。
截至2021年8月底,我國累計認定地理標志產品2482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達到6381件。但隨之而來的商標被冒用、地理標志使用混亂、地名商標與原產地產品有沖突等問題層出不窮,“李逵”“李鬼”真假難辨,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難度不斷升級。
自2012年以來,北京西城法院共計受理地理標志商標侵權糾紛共283件,涉及五常大米、西湖龍井、庫爾勒香梨、臨安山核桃、霍山石斛、舟山帶魚等數(shù)十種地理標志。印制包裝“搭便車”、網店鏈接標題“傍名牌”都是典型的侵權手段。
在通報中,法院介紹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五常大米”是我國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五常市特產,也是我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發(fā)現(xiàn)一家山西公司在網店上銷售打著“東北五常大米”的名號銷售產品,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大米產品的包裝袋上標明了生產公司的商標,但同時也印著“稻花香大米源于黑龍江五常”的字樣,其中“五常”二字較其他字體更大、更明顯,且用方框予以標示,包裝袋背面標有種植基地黑龍江省五常市。但商標權利人并未同意該公司使用“五常”標識。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使用其自身的商標及“五常”標注方式不規(guī)范,“五常”文字字體突出、用方框特別標示等方式的使用,容易造成社會公眾對產品品質和產地產生誤認。而且,該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生產銷售的大米產品符合“五常大米”特定品質,也未與權利人履行規(guī)定的申請手續(xù)。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公司構成侵權,賠償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3000元。
如果有的農產品確實產自知名地區(qū),但生產企業(yè)卻未獲得相關商標使用授權,就不能使用地名描述自家產品了嗎?西城法院民事審判四庭庭長王輝介紹說,如果商品原料等確實來源于證明商標特定產地范圍,那么正當使用證明商標所標示的原產地地名等內容,不構成對證明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很多被告方都以自己使用相關文字是為了描述商品的來源或者特征來否認侵權。但實際上,很多商家是將描述地名的文字或標識進行突出、強調來吸引消費者,使廣大消費者產生商品來源于地理標志商標相同產地,或與地理標志產品產生特定關聯(lián)的誤認混淆,這種情況就屬于非正當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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